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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15 10:06:4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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跌落圣坛的北大荒知青
       在上山下乡的北大荒知青大军中,诞生了一大批国之栋梁、地位显赫、叱咤风云、令人骄傲的知青名人。但是,在这些人中也产生了一批腐败分子,他们给北大荒知青抹黑,给党和国家造成了恶劣影响和巨大损失,令人痛惜。
       这些人,有的曾在中央国家机关、名牌学府;有的是封疆大师,镇守一方;有的在财经领域,与钱为伍;有的是文化名人,舞文弄墨……。他们不可谓不才华横溢,术业有专攻,但很可惜,这些都成了他们的“负资产”。这些人中,有的曾是我的领导,目睹他们拜倒在权力、金钱脚下;有的曾是我的战友、朋友,眼看他们步入罪恶的深渊,……
       他们跌落圣坛的教训警醒世人,市场经济是一把双刃剑,是一场长期严峻的考验。成功、光环只能代表过去,中流击水,方显英雄本色,亦可被恶浪吞没。暗流涌动中必须时刻保持警惕、坚守和斗争的执着。他们的跌落,让我们再一次思考人生观的世纪之问:人为什么活着,怎样活着?同时也让我们看到从严治党任重道远,反腐倡廉永远在路上。
       下面,让我们一起来开启一次警示教育吧!

不要曲意求人重视,不怕忍受被人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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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22-6-15 10:08:39 | 显示全部楼层
       陈同海,男,汉族,1948年9月出生,山东惠民人。杭州一中1966届高中毕业生,浙江知青,曾下乡北大荒。1973年7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大学文化。原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教授级高级经济师,拥有石化行业管理和宏观经济管理工作的丰富经验。原中共天津市委书记、中央政法委员会党委副书记陈伟达之子。
       1976年9月东北石油学院采油工程专业毕业,曾任大庆研究院开发一室地质员,浙江省科委干部,科研二处副处长;1983年3月-1986年12月,任原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镇海石油化工总厂党委副书记、书记;1986年12月-1989年7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常务副市长;1989年7月-1991年6月,任浙江省计经委常务副主任;1991年6月-1992年2月,任浙江省宁波市代市长;1992年2月-1994年1月,任浙江省宁波市市长;1994年1月-1998年4月,任国家计划委员会副主任;1998年4月-2003年3月,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副总经理;2003年3月起任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总经理;2000年2月-2003年4月,任中国石化首届董事会董事、副董事长;2003年4月当选为中国石化第二届董事会董事、董事长。2007年6月22日被双规,辞职。
      2009年7月15日上午,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做出一审判决,认定陈同海犯受贿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刘和平,男,1952年生,天津知青,1968年参加工作,下乡到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5师54团(克山农场)。中共党员,曾任中钢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长期从事货运企业管理工作,并带领所在的企业在天津港物流行业取得了突出成绩。
返城后,在五矿国际货运天津公司成立之初,出任该公司的总经理。在五矿的几年里,他勇于开创,锐意进取,公司的各项经济指标每年都超额完成。
      2004年9月,正式接任中钢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的总经理一职。经过五年的发展,中钢货运天津公司已逐步形成了综合货代、船代、运输(包括海运、陆运、空运)、报关报检、仓储、配送等各项货运业务的完整体系,在天津港打造出了属于自己的货运品牌,散杂货代理量独占鳌头。1999年被外经贸委评为“依靠职工办企业的优秀经理”、 95立功先进个人;2000年被中国五矿评为先进工作者;2001年被评为市外经贸优秀党员;2002年当选为塘沽区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天津市报关协会副会长、天津市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常务理事、天津市商检协会副会长等职务。他所带领的中钢国际货运天津有限责任公司也在2007年12月中国货运代理协会3A企业评选中,荣获了货代业3A企业资格。2008年10月,又被海关评为A类企业。
      2014年10月15日因犯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国有公司人员滥用职权罪终审判刑1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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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雪冰,男,汉族,1952年生,辽宁沈阳人,北京知青,1968年参加工作。1975年毕业于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语专业。大学文化,高级工程师。中国银行原行长,中国建设银行原行长,中央原候补委员。2002年1月11日,因“纽约分行”事件被审查。2003年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2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
      1968年下乡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1972年入北京外贸学院(现对外经济贸易大学)英语系学习;1975年7月任国家体委驻塞拉利昂教练组翻译;1976年后在中国银行营业部清算组、伦敦分行、纽约分行工作;1984年5月后,任中国银行资金部副部处长、处长、副总经理;1985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
      1988年6月任中国银行纽约分行总经理;1993年7月任香港光大银行(集团)常务董事、副总经理、党组成员;1993年11月任中国银行行长、党组书记、副董事长;1995年5月任中国银行董事长、行长、党组书记;2000年2月任中国建设银行行长;中共十五届中央候补委员。1994年在美国被授予1994年度国际“黄金交易杰出领导人”大奖,是亚洲地区的第一位获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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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朱小华,1949年9月生,浙江省鄞县人。上海知青,共产党员。原任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
       曾下乡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五师55团(查哈阳农场),返城后任上海浦东工商银行柜员;1977年高考入上海财经学院金融系;1981年大学毕业后历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基建司计划处处长,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副行长兼上海外汇管理局副局长;1991年-1992年任联合国货币基金组织(美国)访问学者;1992年任新华社香港分社经济部副部长;1993年7月被任命为中国人民银行副行长;1994年2月兼任国家外汇管理局局长;1996年7月被任命为光大集团董事长。2002年08月15日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给予朱小华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2002年10月1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宣判,朱小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应依法惩处。鉴于朱小华有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受贿罪行的自首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故以受贿罪判处朱小华有期徒刑15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张人模,男,1953出生,上海知青,1971年下乡到黑龙江省爱辉滨南林场。原任中国银行上海信托咨询公司副总经理,上海联华合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浦东国际金融大厦有限公司总经理。
       2004年春节后被逮捕,后被取保候审,逮捕前任浦东中银大厦总经理。涉嫌贪污受贿,私设小金库,突击发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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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蒋庆涵,男,1954年4月出生,温州知青,1969年参加工作。大专学历,温州有线电视台台长、主任记者、中国广播电视学会会员、中国摄影家协会会员。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调研员、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总经理、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总经理。曾任温州市广播电视总台副总裁、温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主任、温州市有线电视台台长。
       1969年5月-1979年5月,下乡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二师11团(军川农场),历任团政治处、二师政治部干事;1979年5月-1983年5月,黑龙江垦宝泉岭管理局宣传部;1983年5月-1992年9月,黑龙江农垦宝泉岭电视台、广电局任台长、局长;1992年10月-1994年1月,工作于温州市委宣传部新闻出版处;1994年1月-1994年9月,任温州市广电局局长助理;1994年9月-2005年2月,任温州市有线电视台台长;1998年10月-2005年2月,兼任温州市有线广播电视网络中心主任;2001年7月任中广有线信息网络有限公司温州分公司总经理;
      2004年曾获得中国有线电视“杰出贡献奖”;2005年2月任温州市广播电视台总台副台长、中广有限总公司总裁;2010年12月23日,温州广播电视传媒集团成立,蒋庆涵任副总裁。
      2013年8月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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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高学文, 1956年8月生,汉族。1985年1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鸡西市知青,1975年7月参加工作。研究生学历,高级工程师。
      1975年7月,黑龙江省鸡西市林业局大同林场队长;1978年3月,鸡西市交通局地方道路管理站站长;1991年3月,鸡西市交通局运管处处长、助理工程师;1993年8月,鸡西市交通局副局长、工程师;1994年9月,鸡西市交通局局长;1996年5月,鸡西市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1999年5月,鸡西市人民政府市长助理、交通局党委书记、局长;1999年8月,省公路局局长、高级工程师;2000年7月,省公路局副局长;2003年6月,省交通厅党组成员、省公路局党委书记、局长(副厅级);2007年2月,省交通厅党组成员、副厅长;2013年4月,省交通运输厅厅长、党组副书记。
      2014年10月因腐败问题被立案调查;2015年11月17日 - 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高学文受贿案,被双开。后续审判结果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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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金奎祥,男,汉族,1957年4月生,原籍山东高密,北大荒知青,1974年2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入党,大专文化,正高级政工师,历任农垦牡丹江管理局办公室主任、副局长。原任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哈尔滨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7年1月19日,因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经查,金奎祥违反政治纪律,与他人订立攻守同盟并转移、藏匿涉案财物,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不如实向组织报告个人有关事项,在组织谈话时不如实说明问题,在干部选拔任用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钱款;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消费卡,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干预和插手下属农场的市场经济活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在土地开发、转让等方面为其“小团体”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钱款,涉嫌犯罪。  金奎祥身为党员领导干部,理想信念丧失,对党不忠诚、不老实,以权力为资本大肆敛财,严重违反党的纪律,并涉嫌违法犯罪,且在党的十八大后仍不收敛、不收手,性质恶劣,情节严重,影响极坏,群众反映强烈,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省纪委常委会议审议并报省委批准,决定给予金奎祥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审判结果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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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春城,男,汉族,1956年4月生,辽宁海城人,哈尔滨知青,1973年4月参加工作,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毕业,研究生学历,工学硕士,助理研究员。曾任四川省委副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2015年10月12日,被判处有期徒刑13年。
       1973.04-1975.09黑龙江省双城县农丰公社保胜大队知青;1975.09-1978.07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学生;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78.07-1980.09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辅导员、教师;1980.09-1983.07哈尔滨工业大学电气工程系微特电机及控制电器专业研究生;1983.07-1984.03哈尔滨工业大学德育教研室教师;1984.03-1985.03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办公室副科级调研员;1985.03-1987.09哈尔滨工业大学党委组织部副部长;1987.09-1988.04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党组书记;1988.04-1992.11共青团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书记;1992.11-1995.1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太平区委副书记、区长;1995.12-1997.1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常委、太平区委书记(其间:1996.09-1997.07在中央党校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1997.12-1998.12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副市长;1998.12-2000.08成都市副市长;2000.08-2001.01泸州市委书记;2001.01-2001.02成都市委副书记、副市长、代市长;2001.02-2003.06成都市委副书记、市长;2003.06-2003.08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2003.08-2005.01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市人大常委会主任;2005.01-2011.11四川省委常委,成都市委书记;2011.11-2012.12四川省委副书记、省委民工委书记(兼)。
       中共十六大代表,第十六届中央候补委员,十届全国人大代表,共青团第十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列席代表、团中央委员,省九届、十届人大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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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允洲,男,1948年生,上海知青,1968年参加工作。原《中国国土资源报》社前社长、总编、中国土地学会副理事长,兼任国家土地副总督察。
       1968年从上海下乡到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五师53团(红五月农场);1977年恢复高考制度,参加了第一届考试,分数位列黑河地区第一名,被黑龙江大学中文系录取。1978年3月开始大学生活。1979年春,参加社科院的新闻系研究生统一招生考试,成为由人民日报社主办的社科院新闻系研究生。毕业前夕,分到了人民日报农村部,开始了记者的职业生涯。1986年在中央办公厅办公室工作,任经济组负责人;1994年开始任国家土地管理局副局长;1998年任国土资源部副部长;2006年兼任国家土地副总督察;2008年从国土部退休。
       因涉嫌挪用2000多万的资金运作到浙江省某项目及涉嫌为某地方土地违规使用上下疏通关系,获取利益,于2011年2月被“双规”。2011年10月26日上午,国土资源报原总编刘允洲受贿案在市一中院受审,牵涉国土部副部长。2011年11月23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刘允洲有期徒刑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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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隋凤富,男,汉族,1956年11月生,山东蓬莱人。北大荒知青,1977年9月参加工作,高级经济师。原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
       1977.09—1984.12,黑龙江省857农场29队职工;1984.12—1986.02,黑龙江省857农场10队机务统计;1986.02—1986.05,黑龙江省857农场10队工会主席;1986.05—1989.03,黑龙江省857农场十队代理队长、队长;1989.03—1991.08,黑龙江省857农场15队队长;1991.08—1994.01,黑龙江省857农场副场长;1994.01—1994.06,黑龙江省857农场场长;1994.06—1999.07,黑龙江省857农场场长、党委副书记(1993.08—1995.12中央党校函授学院经济管理专业本科班学习);1999.07—1999.12,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党委副书记、副局长;1999.12—2003.06,黑龙江省农垦总局九三分局局长、党委副书记;2003.06—2005.02,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副局长、党委委员;2005.02—2008.02,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局长、党委副书记;2008.02—2013.01,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局长(其间:2009.02—2011.01哈尔滨工业大学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专业学习,获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学位) 2013.01—2014.1,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党组成员,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党委书记。
       2014年11月因腐败被调查。2015年02月13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隋凤富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决定给予隋凤富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隋凤富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2016年12月19日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隋凤富受贿案,对被告人隋凤富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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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先珠,男,汉族,1959年10月生,原籍山东巨野,北大荒知青,1975年8月参加工作。原任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1985年5月入党;1995年2月任黑龙江省855农场场长;历任牡丹江农场管理局副局长、黑龙江省农垦北安管理局局长、党委书记。
       2015年2月4日,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调查;2016年8月24日涉嫌受贿、贪污罪由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7年6月29日,齐齐哈尔中院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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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兆君,男,1955年9月生,黑龙江双城人,1979年5月入党,1973年4月参加工作,黑龙江大学哲学专业研究生毕业,硕士学位。原鸡西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黑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巡视员。
        1973.04-1975.12,双城林场知青,团支部书记;1975.12-1977.03,省测绘局地形大队工人,团支部书记;1977.03-1980.03,黑龙江大学哲学系哲学专业学生;1980.03-198 0.06,黑龙江大学哲学系教师兼78级政治辅导员;1980.06-1981.09,北京大学哲学系进修教师;1981.09-1983.10,黑龙江大学哲学系教师80级政治辅导员;1983.10-1987.10,黑龙江省委办公厅综合办科员、副科级、正科级秘书;1987.10-1 989.05,黑龙江省委办公厅副处级秘书;1989.05-1989.08,黑龙江省委办公厅正处级秘书;1989.08-1992.12,肇东市委 副书记兼政法委书记;1992.12-1996.11,黑龙江省经济委员会、经济贸易委员会副厅级专职委员;1996.11-1998.11,黑龙江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1998.11-2002.12,龙江经济贸易委员会副主任、党组成员;
       1998.11-2002.12,2009-02-02中共佳木斯市委副书记、市政府副市长(其间:1998年4月-2000年1月黑龙江大学哲学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员);2003年6月-003年7月中共伊春市委副书记、伊春林管局局长;2003年9月2日起任中共伊春市委副书记、伊春市人民政府市长、伊春林管局局长;2008年2月任伊春市委书记;2011.07.13鸡西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主任,后任黑龙江省政协办公厅副巡视员;
       2015年1月,经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决定,依法对其涉嫌受贿罪决定逮捕,2月,因涉嫌受贿,被“双开”。2015年9月24日绥化市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江省政协原副巡视员许兆君构成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向绥化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绥化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5日作出(2015)绥中法刑二初字第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兆君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 5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扣押在案的被告人许兆君受贿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392.232万元(含手表一块的价值)及其孽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所得财物折合人民币1666.0671万元及其孽息予以追缴,依法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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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于胜军,男,汉族,1953年4月9日生,原籍黑龙江省明水县,1968年11月参加工作,1974年12月入党,大学本科学历,高级政工师。 曾任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独立一团(嘉荫农场)生产连队工人、副队长、书记、队长,农场团委副书记、书记,农场纪检委书记、党委副书记、党委书记、场长,绥化分局副局长,曾任绥化管理局局长,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副巡视员(副厅级)。
       2013年9月黑龙江省纪委对于胜军进行了立案调查。于胜军在担任省农垦总局绥化管理局局长、省农垦总局副巡视员期间存在严重违纪行为,有些问题已涉嫌犯罪。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规定,决定给予于胜军开除党籍处分;给予于胜军行政开除的处分由省监察厅报省政府审批后,另行作出;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目前,审判结果不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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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姜国文,男,汉族,1957年9月生,黑龙江克山县人,克山县知青,1975年7月参加工作,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毕业,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经济师。原任中共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哈尔滨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1975.07——1978.03,黑龙江省克山县河南公社下乡;1978.03——1980.09,黑龙江机械制造学校学生;1980年8月加入中国共产党;1980.09——1981.10,黑龙江省外运公司驻大连办业务员;1981.10——1982.11,黑龙江省轻工进出口公司驻大连办业务员;1982.11——1984.11,黑龙江省轻工进出口公司副科长;1984.11——1989.07,黑龙江省轻工进出口公司科长(其间:1984.05—1986.11在黑龙江大学党政干部基础专业自考学习);1989.07——1989.10,黑龙江省经贸厅政工处科长;1989.10——1992.10,黑龙江省经贸厅政工处、人事教育处副处长;1992.10——1996.05,黑龙江省经贸委人事处处长;1996.05——1996.11,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人劳处处长;1996.11——2003.06,黑龙江省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厅副厅长、党组成员;2003.06——2003.12,黑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副厅级);2003.12——2006.12,黑龙江省政府副秘书长(正厅级)(其间:2003.03—2005.07在中国政法大学法学专业学习);2006.12——2012.01,哈尔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其间:2005年9月—2008年1月黑龙江省委党校经济管理专业在职研究生班学习;2009年3月—2009年7月中央党校第二十六期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2012.01—— ,哈尔滨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2016.01—,哈尔滨市政协主席、党组书记。
        2019年9月24日,黑龙江省哈尔滨市政协主席姜国文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05年至2019年,被告人姜国文利用担任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哈尔滨市委常委、市纪委书记,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市政协党组书记、主席等职务上的便利,或者利用其职权、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在工程承揽、项目推进、企业经营、诉讼执行和职务晋升等方面谋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1.0395亿余元。目前,审判结果不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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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孙峰,男,汉族,1958年6月生,黑龙江宝清人,宝清县知青,1982年1月参加工作,民盟成员,学历研究生(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结构力学专业),工学硕士,教授。原任广州市政协副主席。
       1975年7月后,黑龙江省宝清县青山公社务农、水利技术员; 1978年3月后,在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基础部力学专业学习;1982年1月后,任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助教、讲师(其间:1985年9月至1989年3月在哈尔滨建筑工程学院基础部结构力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班学习);1990年12月后,任哈尔滨工程学院科研处副科长、科长、副处长;1994年4月后,任哈尔滨建筑大学校长办公室副主任(其间:1994年9月评为副教授);1995年4月后,任华南建设学院(西院)教务处副教授、科研处副处长、处长(其间:1999年12 月评为教授);1999年10月后,挂任广州市荔湾区政府区长助理;2001年6月后,任广州市荔湾区政府副区长(其间:2004年4月任民盟广州市委会兼职副主任委员,2005年5月至8月在广州市第四期高级公务员公共管理知识研究班学习);2005年9月后,任广州市越秀区政府副区长,民盟广州市委会兼职副主任委员;2006年12月后,任民盟广州市委会主任委员;2007年1月当选为广州市政协副主席。第十届广州市政协常委,第九、十、十一届广州市政协委员。
       2015年9月24日,在政协第十二届广州市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上,会议通过了免去市政协副主席孙峰副主席职务,撤销其委员资格的决定。孙峰因违纪问题已由广东省监察厅立案调查。2017年7月31日,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广州市政协原副主席孙峰及妻子任珉受贿案、任珉利用影响力受贿案,以受贿罪判处孙峰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5万元;以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并罚,判处任珉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缓刑二年,罚金人民币20万元。对孙峰、任珉的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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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刘川生,女,汉族,1950年12月出生于四川,籍贯山西,北京知青,1968年8月参加工作,下乡到黑龙江生产建设兵团一师一团(锦河农场),1975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1984年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读研究生,获工学硕士学位。曾任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副部长级)。
       1975年,毕业于清华大学自动化系;1984年,在清华大学经济管理学院读研究生,获工学硕士学位。历任清华大学教师、团委副书记;1985年11月,调入国家教委工作,历任国家教委思想政治工作司副处长、处长;1990年11月,任驻英国使馆教育处一秘;1994年09月,历任中国教育报刊社党委副书记、副社长、代理党委书记;1997年02月,任中国教育报刊社党委书记兼副社长;1999年02月,任中国教育报刊社党委书记兼社长;2003年02月,任驻美国使馆教育处公使衔参赞;2005年06月,任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副部长级);2016年11月,不再担任北京师范大学党委书记职务。中国共产党的十五大、十六大、十七大代表,2012年党的十八大列席代表,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委员。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2021年7月8日, 北京师范大学党委原书记刘川生涉嫌严重违纪违法,主动投案,接受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纪律审查和监察调查。
       2021年12月30日,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批准,决定给予刘川生开除党籍处分,按六级职员调整其退休待遇;收缴其违纪违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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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衣俊卿,男,汉族,1958年1月生,辽宁东港人,出生于黑龙江省虎林县,虎林县知青,1976年7月参加工作,1978年2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南斯拉夫贝尔格莱德大学哲学专业研究生毕业,哲学博士。黑龙江大学文化哲学研究中心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担任教育部哲学教学指导委员会副主任、中国现代外国哲学学会副会长、中国俄罗斯东欧中亚学会副会长、中国辩证唯物主义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人学学会常务理事、中国马克思主义哲学史学会常务理事等职务。
       2007年3月起任黑龙江省委宣传部部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2007年4月起担任黑龙江省委常委、省委宣传部部长、省社会科学界联合会党组书记;2010年2月起担任中央编译局局长。;
       2013年1月17日,衣俊卿因为生活作风问题,被免去其中央编译局局长职务。

不要曲意求人重视,不怕忍受被人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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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6-20 09:34:34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嘉友(加友) 于 2022-6-20 09:40 编辑

理一理后知青岁月中,落马的腐败人,确实不少啊,他们从艰苦岁月走来,经不起诱惑。他们是失败的人生。就如:杭州香料厂厂长。黑龙江知青。愿他们,晚年岁月,多活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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